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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11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明达与冯勃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达,冯勃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11民初2670号原告李明达,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委托代理人王艳,系营口市老边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冯勃雯,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达诉被告冯勃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珊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