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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民终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克启与徐美江、王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克启,徐美江,王海燕,肖应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民终1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克启。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流成,湖北齐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美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燕(系徐美江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应宏。上诉人张克启、徐美江因与被上诉人王海燕、被上诉人肖应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纪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静、王昭(主审)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克启及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流成、上诉人徐美江、被上诉人肖应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张克启作为债权人向徐美江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徐美江为张克启出具的借条及欠条。徐美江对于出具条据的行为无异议,认可涉案的条据均是其出具的,但是双方对债权债务具体数额及真实性有异议。关于徐美江向张克启实际借款的金额,一审法院认定的数额与徐美江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有矛盾之处,一审法院应结合双方的陈述及现有证据进一步查清,且徐美江对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10月5日其为张克启出具金额共计168000元的6张欠条是否实际发生借贷关系持有异议,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直接支持张克启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12140元,由一审法院重审时一并处理。上诉人张克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8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徐美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4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耿纪和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王 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