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3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丁梅、孟祥珍等与丁配合、丁怀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梅,孟祥珍,丁配合,丁怀项,谢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3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梅,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孟祥珍,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丁配合,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丁怀项,男,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谢秀英,女,195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丁梅、孟祥珍与丁配合、丁怀项、谢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亦同意在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