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71行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陈功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功,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71行初564号原告陈功,男,1944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乔耸,区长。委托代理人倪卫东,郑州市中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武英林,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功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一案中,原告陈功向本院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功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功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赵 艳审 判 员 吴林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崔俊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