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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6执字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付红桂与梧州市万辉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红桂,梧州市万辉商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6执字168号申请执行人付红桂,男。委托代理人黄秋帆。被执行人梧州市万辉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启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付红桂与被执行人梧州市万辉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梧州市万辉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付红桂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梧州市万辉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的在建工程已被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需等待财产处置来清偿,被执行人梧州市万辉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申请执行人付红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汉武代理审判员  高志云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覃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