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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继全诉吉林省高级公路建设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全,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鹤大线靖宇至通化高速公路通化县指挥部,通化县朝阳林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863号原告:张继全,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户,住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头道沟委*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楠,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纪景义,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该建设局法规处工作人员。被告:鹤大线靖宇至通化高速公路通化县指挥部。法定代表人赵新河。第三人:通化县朝阳林场,住所地通化县兴林镇。法定代表人杨继坤,场长。原告张继全诉被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鹤大线靖宇至通化高速公路通化县指挥部、第三人通化县朝阳林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张继全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全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鹤大线靖宇至通化高速公路通化县指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秀芹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人民陪审员  郑文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