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与吴艳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吴艳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2145号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杨少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学锋,男,1962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住青铜峡市,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艳娥,女,汉族,高中文化,住青铜峡市。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与被告吴艳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