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东旭,田文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3民初1730号原告:耿东旭,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海,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易县。被告:田文臣,男,成年,汉族,住址:住址:河北省易县。原告耿东旭与被告田文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东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文臣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所欠原告砖价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春天,经尉都乡西邵村大辉介绍,我开始给被告从西罗村拉砖,砖价款共计13200元。拉完砖后,被告已给付砖价款3200元,仍欠我砖价款10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未给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田文臣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春天,经人介绍原告从西罗村向被告处送砖,原告共计给被告送了13200元的砖,后被告给付原告砖款3200元,仍欠原告砖款100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内容:“欠条西罗村耿东旭砖价13200元付3200元下欠10000元田文臣2015年2月17号”。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砖,原告已按双方约定交付给被告砖,被告理应按约定支付给原告相应砖款,现被告拖欠原告10000元砖款至今未给付,原告有欠条一张为证,原告请求被告给付10000元砖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田文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耿东旭砖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田文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学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