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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魏义民与蒋家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义民,蒋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魏义民,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蒋家胜,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魏义民与被执行人蒋家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皖1182执4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