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大水与才志刚拖欠材料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水,才志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1373号原告:王大水,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才志刚,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王大水诉被告才志刚拖欠材料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王大水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00元,减半收取即2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希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