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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大水与才志刚拖欠材料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水,才志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1373号原告:王大水,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才志刚,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王大水诉被告才志刚拖欠材料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王大水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00元,减半收取即2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希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