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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3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吉林省航泽经贸有限公司与李德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航泽经贸有限公司,李德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3855号申请人:吉林省航泽经贸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沈为军,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德文,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航泽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省航泽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申请人所有的现由被申请人占有的奔腾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吉林省航泽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吉林省航泽经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奔腾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洪伟代理审判员  王振海人民陪审员  孙玉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