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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执2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倪建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倪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277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被执行人倪建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02民初355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倪建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倪建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倪建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倪建江(证件号码:)在湖州银行的85×××25的存款人民币2658340.9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清河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