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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1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真伟与董敏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真伟,董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真伟,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亚麻街35号。被执行人:董敏红,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新一百六桂福专柜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胜利村胜连屯。本院在执行刘真伟与董敏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1日向董敏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敏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敏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敏红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