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1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真伟与董敏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真伟,董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真伟,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亚麻街35号。被执行人:董敏红,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新一百六桂福专柜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胜利村胜连屯。本院在执行刘真伟与董敏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1日向董敏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敏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敏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敏红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