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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锡泉与郏宣平、周荷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泉,郏宣平,周荷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655号原告:陈锡泉,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郏宣平,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周荷妹,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锡泉为与被告郏宣平、周荷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锡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锡泉负担。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婉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