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刑终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祁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终160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祁某。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祁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6)浙0326刑初105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责令被告人祁某退赔共同违法所得。本院审理过程中,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陈建新到场的情况下,讯问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祁某,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祁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祁某撤回上诉。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6刑初10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海审 判 员 涂凌芳代理审判员 夏宁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东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