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民终3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玲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玲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3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贤东,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玲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刘琳瑛,经理。上诉人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玲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为13800元,由上诉人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胡月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