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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70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超玲与戴嘉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玲,戴嘉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7091号之一原告:杨超玲,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松,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嘉欣,女,199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峰,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东,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杨超玲与被告戴嘉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鲤城区,请求将本案移送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而被告住所地在鲤城区,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将本案移送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戴嘉欣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奕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福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