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70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超玲与戴嘉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玲,戴嘉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7091号之一原告:杨超玲,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松,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嘉欣,女,199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峰,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东,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杨超玲与被告戴嘉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鲤城区,请求将本案移送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而被告住所地在鲤城区,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将本案移送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戴嘉欣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奕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福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