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素琴申请执行姚树彬、张学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琴,姚树彬,张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733号申请人陈素琴。被执行人姚树彬。被执行人张学芳。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陈素琴申请执行姚树彬、张学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73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灵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