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朱艳秋与上海白玉兰高速客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秋,上海白玉兰高速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186号原告:朱艳秋,女,1969年4月15日生,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仁春,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东台市廉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白玉兰高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1015号。负责人:魏安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庭国、王永华,该公司员工。原告朱艳秋与被告上海白玉兰高速客运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朱艳秋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白玉兰高速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艳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艳秋撤回对被告上海白玉兰高速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1477元,由原告朱艳秋负担。审 判 长 张少春审 判 员 王跃华人民陪审员 柳景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