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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7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佳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博远融达投资有限公司、王玉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佳,南阳市博远融达投资有限公司,王玉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724-2号申请执行人:樊佳,女,汉族,1986年5月5日生。被执行人:南阳市博远融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57361-5。法定代表人王增,任董事长职务。被执行人王玉瑞,女,汉族,1958年7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樊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南阳市博远融达投资有限公司、王玉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申请人樊佳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峥审判员 赵显洲审判员 常 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东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