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方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罗慧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方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罗慧芳,李玉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1661号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天岳大道13号。法定代表人方玉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海军,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市镇营业点主任。被告湖南方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许时冬,总经理。被告罗慧芳,居民。被告李玉莲,居民。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方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罗惠芳、被告李玉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没有被告的具体联系地址及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高峰人民陪审员 张方针人民陪审员 江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