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6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申请执行龚柯、周春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龚柯,周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60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虹桥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6210420277。负责人:赵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君,系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平,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龚柯,男,生于1982年6月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周春芳,女,生于1985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华蓥市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与龚柯、周春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春芳在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河支行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春芳在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河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9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金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