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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6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田景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景新,李长山,赵祥玲,北京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6031号申请人田景新,男,1974年8月27���出生。被执行人李长山,男,1949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祥玲,女,1953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5号。法定代表人张会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执行人田景新与李长山、赵祥玲、北京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9日向李长山、赵祥玲、北京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丰民初字第217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北京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怡园二区2号楼3单元606房屋的查封。二、北京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怡园二区2号楼3单元606房屋,过户到赵祥玲(身份证×××)名下。三、将赵祥玲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怡园二区2号楼3单元606房屋,过户到田景新(身份证×××)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