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武静,李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南阳村镇��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玉龙苑。法定代表人胡新宇,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公司员工。被申请执行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峰,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阳。被申请执行人武静,女,汉族,1973年11月22日出生,住西峡县。被申请执行人李耀峰,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西峡县。委托代理人赵阳。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武静、李耀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峡县工业大道北段西侧,证号为:西国用(2013)第171号土地使用权和位于西峡县城莲花街道工业大道北段西侧,产权证号为:西峡县房权莲花街道字第××号号10××04号号、1026905号10××06号号、1026907号房产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峡县工业大道北段西侧,证号为:西国用(2013)第171号土地使用权和位于西峡县城莲花街道工业大道北段西侧,产权证号为:西峡县房权莲花街道字第××号号10××04号号、1026905号10××06号号、1026907号房产。二、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经本院批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怡琳审判员 : 刘 辉审判员 :王幼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继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