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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樊碧涛与朱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碧涛,朱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2民初218号原告:樊碧涛,1981年9月27日。被告:朱浪,1992年3月30日。原告樊碧涛与被告朱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樊碧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碧涛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碧涛负担。审判员  任国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