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施惠冲与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晁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惠冲,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晁岱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4民初3374号原告:施惠冲。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梅,海门市天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西路367号。法定代表人:晁岱勇。被告:晁岱勇。原告施惠冲与被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晁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惠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梅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以下币种同),按月利率20‰计付自2016年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晁岱勇负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向其借款1000万元,至今尚欠本金250万元及其自2016年2月1日起的利息未偿付。被告晁岱勇及案外人杨金刚自愿向其提供保证担保。现其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并要求保证人晁岱勇承担保证责任。两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据、结算凭据、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商初字第005723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二份。两被告对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证据在本案中具有证明效力并在卷佐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0日,施惠冲向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汇款950万元、提供现金50万元。当日,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施惠冲汇款950万元,现金50万元,合计1000万元,期限两个月。2014年12月3日,原告曾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归还其借款本金860万元,并以月息2分为利率,支付自2014年8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晁岱勇、杨金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主张债权200万元,后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2015年5月17日,借贷双方结算,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凭据,载明:截至结算日,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尚结欠施惠冲借款本息250万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归还;逾期还款,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保证人自愿就上述尚欠本息向原告提供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借款人还清所有借款本息为止;双方因借款形成的权利义务,以此借款凭证为准。晁岱勇以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结算凭据上签名、加盖公司印章,并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凭据上签名,案外人杨金刚也以保证人身份签名。后,被告晁岱勇于2015年10月、2016年1月各向施惠冲支付利息2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清借款,且在出具结算凭据后又未按约及时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除了继续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外,还应支付逾期利息。结算凭据约定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约定的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被告晁岱勇以及案外人杨金刚自愿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其两人间未约定各自的担保份额,故该两人应为连带共同保证,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一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因结算凭据中未对保证担保范围作特别约定,故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等。现原告要求被告晁岱勇对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的案涉借款本金、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被告晁岱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追偿。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与原告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施惠冲返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晁岱勇对被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晁岱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00元,由被告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沈健代理审判员 陈曌人民陪审员 黄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