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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异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徐雅娴提出王海科、张冬平与王辉、王鹏、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雅娴,王海科,张冬平,王辉,王鹏,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异7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徐雅娴,女,1989年8月21日,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海科,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业主,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张冬平,女,1963年11月17日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业主,住址同上。系王海科之妻。被执行人:王辉,男,1979年1月27日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业主,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王鹏,男,1986年3月20日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被执行人:王云,女,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王海科、张冬平与王辉、王鹏、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鄂0606执异50号执行裁定,追加徐雅娴为本案被执行人。随后冻结了徐雅娴的银行存款、查封其名下车辆及房产。异议人徐雅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徐雅娴称,自己与王辉因小孩办准生证于2014年4月21日复婚,于2014年6月3日离婚。2014年5月28日王辉向王海科借款192万元,该款用于公司经营,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请求法院撤销(2016)鄂0606执异50号执行裁定,请求法院解除对自己房产、汽车的查封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查明,2014年1月23日、2014年5月28日、2014年7月2日、2014年9月22日,王辉因投资需要共向王海科夫妇借款四次共计1345万元,王辉向王海科夫妇出具了1400万元借据。王云、王鹏为王辉后三笔借款提供了担保。王辉偿还部分本息后剩余款项王海科夫妇索要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作出(2015)鄂樊城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判令:1、王辉偿还王海科、张冬平2014年1月23日的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2、王辉偿还王海科、张冬平2014年5月28日借款本金192万元及利息;3、王辉偿还王海科、张冬平2014年7月2日的借款本金672万元及利息;4、王辉偿还王海科、张冬平2014年9月22日借款本金334万元及利息;5、王鹏、王云对上述二、三、四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王辉追偿。判决生效后,王辉、王云、王鹏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王海科、张冬平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追加徐雅娴为被执行人。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鄂0606执1404号之四执行裁定,查封徐雅娴所有的鄂FN90**号轿车一辆,作出(2016)鄂0606执1404号之五执行裁定,冻结、扣划徐雅娴银行存款200万元,作出(2016)鄂0606执1404号之七执行裁定,查封徐雅娴所有的位于樊城区人民路60号鑫福苑1幢1单元16层2室房屋、檀溪路198号襄阳恒大名都10幢1单元18层2室房屋两套。另查明,王辉与徐雅娴于2010年8月4日结婚,2013年7月12日离婚,2014年4月21日复婚,2014年6月3日再次离婚。本院认为,王辉向王海科、张冬平借款时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案件审理中查明王辉借款是因投资需要,而且王辉在借款后第六日就与徐雅娴办理离婚手续,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徐雅娴提出的异议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鄂0606执异50号执行裁定;二、中止本院(2016)鄂0606执1404号之四执行裁定、(2016)鄂0606执1404号之五执行裁定、(2016)鄂0606执1404号之七执行裁定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施愉乐审判员  许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