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民初4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蔡红仔与王瑞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仔,王瑞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2民初4048号原告:蔡红仔,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王瑞增,男,199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原告蔡红仔与被告王瑞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蔡红仔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蔡红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计556.5元,由蔡红仔负担。审判员 郭 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艳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