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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1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刘春勇、钟洪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刘春勇,钟洪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158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83892775D。负责人张庆,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刘永刚,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勇,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钟洪艳,女,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刘春勇、钟洪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春勇、钟洪艳银行存款2,016,936.1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春勇、钟洪艳银行存款2,016,936.1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祁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