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25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尔勇与王秀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尔勇,王秀平,徐汝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2824号原告:王尔勇,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秀平,女,35岁,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徐汝锋,男,35岁,汉族,住济阳县。原告王尔勇与被告王秀平、徐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秀平、徐汝锋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尔勇撤回对被告王秀平、徐汝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尔勇负担。审判员  孙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天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