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春花与孟令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花,孟令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财保32号申请人:张春花,女,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孟令超,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张春花与被申请人孟令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孟令超驾驶的鲁R×××××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张春花以现金6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春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孟令超驾驶的鲁R×××××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地点:金乡县122事故停车场。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张春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翠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