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海艳与杨爱社、陈先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艳,杨爱社,陈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艳,女,汉族。被执行人杨爱社,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先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艳与被执行人杨爱社、陈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爱社、陈先峰下落不明,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白振清审 判 员 王国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