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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海艳与杨爱社、陈先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艳,杨爱社,陈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艳,女,汉族。被执行人杨爱社,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先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艳与被执行人杨爱社、陈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爱社、陈先峰下落不明,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白振清审 判 员 王国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