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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许忠基、崔爱红等与茂名百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忠基,崔爱红,茂名百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许忠基。申请执行人崔爱红。被执行人茂名百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法定代表人蔡铭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许忠基、崔爱红与被执行人茂名百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535号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茂名百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许忠基、崔爱红返还购房款人民币7335.03元。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动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按(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法应对本院(2016)粤0904执1124号案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4执1124号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