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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法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苗阿霞申请执行曹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阿霞,曹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002号申请人苗阿霞,女,汉族,职工,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曹莉,女,汉族,职工,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苗阿霞申请执行曹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6万元,利息6.4万元,案件受理费2330元。申请执行人苗阿霞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未按照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小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