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安徽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六安市金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市金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何高军,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六安市金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解放南路中擎大)。法定代表人:金平泉,该××董事长。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六安市金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183.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葛先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