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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成文与被告陈明星、杨西兰、杨西梅、陈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文,陈明星,杨西兰,杨西梅,陈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81民初2649号原告刘成文,男,汉族。被告陈明星,男,汉族。被告杨西兰,女,汉族。被告杨西梅,女,汉族。被告陈广明,男,汉族。原告刘成文与被告陈明星、杨西兰、杨西梅、陈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成文、被告陈广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西兰、杨西梅、陈明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明星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自2015年6月3日起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时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要求被告杨西兰、杨西梅、陈广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3日,被告陈明星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0‰、借款期限至2016年6月3日;被告杨西兰、杨西梅、陈广明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明星未偿还借款。被告陈广明答辩称,担保属实。被告杨西兰、杨西梅、陈明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借款合同一份。证明2015年6月3日,被告陈明星在原告刘成文处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20‰、借款期限至2016年6月3日,每六个月给付一次利息;被告杨西兰、杨西梅、陈广明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等。经庭审质证,被告陈广明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杨西兰、杨西梅、陈明星均未到庭,未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陈明星在原告刘成文处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以及被告杨西兰、杨西梅、陈广明为案涉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方式、范围、期限等案件事实。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被告陈广明除其当庭陈述外,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被告杨西兰、杨西梅、陈明星均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案基本事实如下:被告陈明星于2015年6月3日在原告刘成文处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0‰、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借款期限至2016年6月3日;被告杨西兰、杨西梅、陈广明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保证期限为二年。被告陈明星于2015年12月支付利息4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明星未偿还借款本金,亦未支付其余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刘成文与被告陈明星为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明星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系违约,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此笔借款系有息借款,双方约定月利率20‰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陈明星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西兰、杨西梅、陈广明均系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自愿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杨西兰、杨西梅、陈广明为此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杨西兰、杨西梅、陈广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明星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成文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4000元【(200000×20‰×12个月-4000元)(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6月3日)】,本息合计244000元;自2016年6月4日起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时止;二、被告杨西兰、杨西梅、陈广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西兰、杨西梅、陈广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明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陈明星负担,被告杨西兰、杨西梅、陈广明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清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薪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