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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5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薛XX诉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西军,胡伟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民初5576号原告:薛西军。委托代理人:黄飞,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路平,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伟雄。(未到庭)原告薛西军诉被告胡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飞、石路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借原告50000元,借期一个月。借期届满后,经多次微信、短信督促索要,被告仅向原告还了20000元,仍欠30000元至今未还。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不予还钱,无奈遂起诉,要求立即还款付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7日,被告借原告50000元,借期一个月。借期届满后,经多次微信、短信督促索要,被告仅向原告还了20000元,仍欠30000元至今未还。但未书面注明利息。上述事实,有起诉书、庭审笔录、微信短信记录、转账凭证、微信转款记录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欠款事实真实存在,有借据为凭,被告借得原告钱款后,理应依照约定按期归还,拖延已久,实属不该。综上所述,现原告持据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利息未见书面约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胡伟雄立即归还薛西军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薛西军其余之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执行时一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俊杰审 判 员  贺洪武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