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刑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翟恩恕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恩恕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刑终181号原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恩恕,男,汉���,1962年3月5日出生,安徽省霍山县人,大专文化,霍山县财政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副处级),曾任霍山县佛子岭镇党委书记,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兼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户籍地霍山县,住所地霍山县。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朱家萍,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翟恩恕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5)霍刑初字第003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翟恩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被告人翟恩恕在担任霍山县佛子岭镇党委书记,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兼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霍山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8.1万元、购物卡2.4万元、欧元0.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翟恩恕分别于2008年春节、2009年春节收受安徽徽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各0.5万元人民币,共计1万元。2、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翟恩恕四次收受霍山文峰学校副董事长胡某某共计4万元人民币,2012年上半年翟恩恕将此款退还胡某某。3、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翟恩恕四次收受安徽宏兴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杜某某共计4万元人民币,2012年5月底,翟恩恕将此款退还杜某某。4、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翟恩恕三次收受安徽汇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共计3万元人民币,翟恩恕于2012年5月份将此款退还刘某。5、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翟恩恕九次收受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卫生院院长孙某甲共计1.8万元人民币、0.9万元购物卡。6、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翟恩恕四次收受霍山县恒力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甲共计4万元人民币。2012年5月底翟恩恕退还张某甲2万元(包括2012年春节收受的1万元现金,此款公诉机关认为系及时退还,未指控),2014年4月又退还张某甲2万元。7、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翟恩恕五次收受霍山县龙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某某共计2.8万元人民币。8、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翟恩恕九次收受霍山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但某某共计2.7万元人民币。9、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翟恩恕十次收受霍山县安园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共计5.7万元人民币。10、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翟恩恕收受霍山奥可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股东李某某1万元人民币。11、2011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翟恩恕收受安徽日能中天半导体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钱某某2万元人民币、0.5万元欧元。2014年10月,翟恩恕将0.5万元欧元退还钱某某。12、2011年期间,被告人翟恩恕三次收受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某某共计4万元人民币。2012年5月29日,翟恩恕安排他人将上述钱款及另外3万元以龙华公司归还开发区欠款的名义交到开��区财政账户。13、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翟恩恕收受安徽红园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某2万元人民币。2012年5月底,翟恩恕将此款退还管某某。14、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翟恩恕收受安徽源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乙1万元人民币。2012年上半年,翟恩恕将此款退还张某乙。15、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翟恩恕收受安徽丰汇车业配件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项某某1万元人民币。2012年5月底,翟恩恕委托杜某乙将此款退还项某某。16、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翟恩恕三次收受霍山县国税局工作人员王某某以单位名义所送的3.5万元人民币。2014年3月底,翟恩恕将此款上交霍山县财政局账户。17、2012年5月份,被告人翟恩恕收受安徽森普新型材料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丙1万元人民币。18、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翟恩恕收受霍山县粮食局局长彭某0.5万元人民币。19、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翟恩恕二次收受霍山中学校长张某丁共计2万元人民币。20、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翟恩恕二次收受霍山捷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某共计1万元人民币。21、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翟恩恕二次收受安徽合晓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某甲共计0.8万元人民币。22、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翟恩恕三次收受霍山县砂石管理局副局长孙某乙共计3万元人民币。2014年春季,翟恩恕将此款退还孙某乙。23、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翟恩恕五次收受安徽霍山科皖特种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乙共计6.3万元人民币。24、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翟恩恕收受安徽爱森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俞某某0.5万元购物卡。25、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翟恩恕收受安徽成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某某1万元购物卡。2014年5月份,翟恩恕将此卡退还包某某。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翟恩恕未退还行贿人的受贿款已全部上缴中共六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原判依据相关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翟恩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益,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翟恩恕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案经霍邱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翟恩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翟恩恕受贿所得人民币58.1万元、欧元0.5万元、价值2.4万元的购物卡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翟恩恕上诉称:他在案发前退还���上交的31.5万元人民币、1万元购物卡、0.5万元欧元,不应计入受贿数额;他在六安市纪委调查期间,检举揭发了时任霍山县县委书记陈俊涉嫌犯受贿罪的相关线索,构成立功。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辩护人提出基本一致的辩护意见。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并有相关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针对翟恩恕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本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综合评述如下: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实,翟恩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8.1万元人民币、2.4万元购物卡、0.5万元欧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虽然其中31.5万元人民币、1万元购物卡、0.5万元欧元在案发前被翟恩恕退还或上交,但系翟恩恕因害怕出事、害怕被他人举报于2012年上半年、2014年初集中退还或上交,退还或上交行为发生在受贿较长时间后,且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及时退还”,该31.5万元人民币、1万元购物卡、0.5万元欧元应计入翟恩恕的受贿数额中。故对翟恩恕及其辩护人称翟恩恕在案发前退还或上交的31.5万元人民币、1万元购物卡、0.5万元欧元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翟恩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关于翟恩恕所举报线索,经查部分属实,构成立功,且翟恩恕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5)霍刑初字第0031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翟恩恕受贿所得人民币58.1万元、欧元0.5万元、价值2.4万元的购物卡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二、撤销霍邱县人民法院(2015)霍刑初字第0031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翟恩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恩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笑琳代理审判员 李洋洋代理审判员 李传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章谊���: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