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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执27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占新与被执行人王兆伦、王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占新,王兆伦,被执行人王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2769-1号申请执行人史占新。被执行人王兆伦、被执行人王泽民。申请执行人史占新与被执行人王兆伦、王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82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