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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辖终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佳华建设工程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佳华建设工程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翁其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1969号。法定代表人:邱朝立,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佳华建设工程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林启昌,董事长。原审被告:翁其斌,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佳华建设工程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翁其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29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翁其斌早已举家迁居于南平市建阳区,且上诉人住所地也在建阳区,更关键的是双方纠纷发生地也在南平市建阳区,所以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被上诉人福建省佳华建设工程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原审被告曾经于2014年5月10日向被上诉人出具《还款承诺书》。现因原审被告未按承诺书还款,被上诉人诉至法院,并要求上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还款承诺书》,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关于管辖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向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协议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一审法院以管辖约定并不排除法定管辖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297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