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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特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姜冬美、吴雅平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冬美,吴雅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特89号申请人姜冬美,女,汉族,1973年8月3日生,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苓华,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吴雅平,女,汉族,1970年2月6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姜冬美与申请人吴雅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20日经启东市调解中心驻启东市法院调解窗口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吴雅平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姜冬美人民币22367元,如逾期则加付违约金2000元。二、双方余无纠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姜冬美与申请人吴雅平于2016年10月20日经启东市调解中心驻启东市法院调解窗口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永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轶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