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马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02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涛,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2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9月5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9月28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何某某以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被告人马涛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以其与被告人马涛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马涛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定西市安定区民主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关小学门前路段时,与何某某驾驶的微型面包车相撞后逃离现场。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涛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9.95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马涛已赔偿被害人何某某经济损失1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涛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马涛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马涛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逃离现场,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69.95mg/100ml,应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涛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马涛具有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离现场,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69.95mg/100ml的法定从重情节,建议在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幅度内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涛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马涛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芦永吉审 判 员 张晓萍人民陪审员 李立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成永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