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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锦川与被告李勇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锦川,李勇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2793号原告:林锦川,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君,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清,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林锦川与被告李勇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林锦川于同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锦川以欲另行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锦川撤诉。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计448元,决定收取200元,由林锦川负担。审判员  潘银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柳诗速录员  连丽娜本裁定书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