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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5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572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回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5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李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城5区海雅缤纷城门口将一包重0.24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龙。交易完毕后,被告人李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缴获上述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涉案毒品及作案用手机,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恩建人民陪审员  谢艳虹人民陪审员  林福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 员代  盼 盼书 记 员  张幼双第1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