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行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兆合祥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兆合祥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程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51行初112号原告重庆兆合祥商贸有限公司(500224000330158),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迎春街110号1-8-1。法定代表人何斌,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梅,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勇,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45043208926),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989号。法定代表人彭吉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雷先恩,男,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叶大强,男,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程进平,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黄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兆合祥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6年8月19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李中强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重庆兆合祥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春梅,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雷先恩、叶大强,第三人程进平的委托代理人黄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10月10日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兆合祥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兆合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重庆兆合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振华代理审判员 晏 恒人民陪审员 陈泽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