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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恢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白小刚与王小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小刚,王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657号申请执行人白小刚。被执行人王小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小刚与被执行人王小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37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0日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6执恢6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果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