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恢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白小刚与王小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小刚,王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657号申请执行人白小刚。被执行人王小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小刚与被执行人王小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37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0日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6执恢6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果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