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7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保女犯诈骗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7执恢22号移送执行机关(部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刘保女,女,汉族,1989年4月9日出生,原住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镇。现在海南省琼山监狱服刑。根据本院(2014)海南二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第六项确定的内容,刘保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就该判决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保女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5)海南二中执字第17-5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刘保女家属刘日贵代其缴纳15000元罚金,依法应予上缴国库。被执行人刘保女现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保女家属刘日贵代其缴纳15000元罚金上缴国库;二、终结本院(2014)海南二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第六项确定的剩余罚金13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