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徐孟香与闫秀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孟香,闫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3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徐孟香,女,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馆陶县。被执行人闫秀玲,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馆陶县。徐孟香与闫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民终3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闫秀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被执行人闫秀玲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经查明被执行人闫秀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闫秀玲工资账户够偿还借款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35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金超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