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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徐孟香与闫秀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孟香,闫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3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徐孟香,女,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馆陶县。被执行人闫秀玲,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馆陶县。徐孟香与闫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民终3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闫秀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被执行人闫秀玲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经查明被执行人闫秀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闫秀玲工资账户够偿还借款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35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金超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