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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7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建文、林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文,林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772-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叶小文,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被申请人:吴建文,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被申请人:林少飞,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文与被告吴建文、林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潭民初字第77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林少飞所有的坐落于建阳市潭城街道的房产(潭房权证建阳字第××号)林少飞所有的份额。叶小文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叶小文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林少飞所有的坐落于建阳市潭城街道的房产(潭房权证建阳字第××号)林少飞所有的份额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小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慧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