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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8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恒与被执行人任彩霞、吕正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恒,任彩霞,吕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8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恒,男,汉族。被执行人任彩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吕正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恒与被执行人任彩霞、吕正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恒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054号民事判��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